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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合一时代来了!2024年1月1日起人脸、虹膜考勤!省实名制平台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2024-03-08 开云在线登录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系统

  2023年底前,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3个系统互通互联。

  近期又有多省发文,省平台之间对接!同时推进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和人社部门等国家平台对接!

  福建:明年起,采用人脸、虹膜考勤!省实名制平台与省7个平台系统对接!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11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闽建〔2023〕15号),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实名制平台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业人员申报管理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建筑施工公司信用评估系统等平台系统对接,加强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组织实施省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工程总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密工程及抢险工程,可参照本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实施工程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管理人员;

  4、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新开工项目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通过设备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要求实时推送数据。

  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实施工程单位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认定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转包挂靠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问题的依据。

  去年8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

  今年10月,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到2023年底,建立覆盖房建、市政、园林绿化、水务、文物保护、人防等全行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一人一码”“一人一档”和“一人一卡”管理服务机制。

  到2024年底,建立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学历、职称、业绩、从业经历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个人职称评定的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依托实名制系统,整合有关管理平台数据资源,把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数据纳入系统考勤,重点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团队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规定,通过比对社保信息,核查解决执业人员“挂证”、弄虚作假等问题。

  推动实名制系统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 本市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比对注册执业人员社保信息,解决“一证多挂”“人证分离”等违规问题。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进出施工区域应当人脸识别记录考勤信息。

  人员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有效考勤天数÷实际施工天数)不得低于80%。

  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将预警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海南:5月15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2023年5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均应在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内安装验证摄像头,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联动。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时,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同时发送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必须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至实名制系统。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设区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执法应急局,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总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涉密工程以及抢险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省平台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业人员申报管理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等平台系统对接,加强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要求实时推送数据;抽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推动实名制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定期检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督促相关人员到岗履职;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监督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定期核查实名制情况;督促本单位及建设单位的项目人员落实实名制制度。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包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软硬件设备;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监管系统;直接或督促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落实总包代发制度,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对实名制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出勤或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并跟进代发情况。

  第十一条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日常监管和撤销工作,按照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将工资专户进出账和工资发放情况分项目、分月份上传省平台。

  第十二条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应按照《网络安全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做好与省平台的对接工作;落实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工作,并对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相应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用户使用指导和咨询解答。

  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技能证书。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劳资专管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实名制管理、考勤(工作量考核)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立维护,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制作、归档、保存等工作;实行分包的,还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30日内,或合同签订30日内,在省平台上创建项目,对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管理人员;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台账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要求管理,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无法封闭管理的市政线性工程项目,应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考勤打卡。

  新开工项目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通过设备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第二十条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措施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取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表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维权信息告示牌要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行业主管部门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银行账户。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分项目、分月份将工资支付情况,在工资发放完成后同步或2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平台。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数据保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发现企业及个人存在泄露、篡改、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实名制数据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网信部门处理;发现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参与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价。发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企业及个人存在实名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在建项目将实名制管理列入工地标准化建设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减免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实施工程单位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依据。

  建筑工人本人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调取项目实名制数据的,应持有书面申请函及身份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申请单位理应当按照实现合理目的最小范围,提供实名制信息纸质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单位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暂行)》(闽建〔2020〕2号)同时废止。